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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行政复议期限问题表述不正确的是

一、行政不作为的复议期限是什么?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第

(八)项,第

(九)项,第

(十)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未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60日起计算。

二.行政不作为侵权构成

第一,行政不作为违法。 一般的行政侵权行为既包括违法又包括不当,而行政认为不存在不当问题,只存在违法问题。

这是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的特殊形式决定的。 由于行政不作为是消极的,不作为是法律上的拟制行为形态,并不具有具体的感性和想象。

所以,关于行政不仅存在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也不存在客观形态的事实判断。 因此,只有行政不作为的不法行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不当侵害。

第二,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了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害。 如果这种损害是由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则无论这种损害是否可能在其他方面得到补救,都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与行政行为一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也不得采用损益相抵原则。 行政相权益的损害程度决定行政赔偿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在损害发生的过程和后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第三,行政与行政相对方权益受损的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因不履行对相对人承担的作为义务而构成行政侵权的,因此其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只要行政主体违反了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从而造成其损害,就认为存在行政侵权的因果关系。

行政在司法实践中,不表现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通常,行政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处理,包括当事人的合法处理权。 对不及时处理的,应当按照行政机关有关情况进行申诉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进行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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