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后侵吞公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基本情况:

尧x,男,34岁,a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全资股份分公司)正式员工,2000年12月,a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61.08%出资和个人出资的形式组建B饮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5月,尧因组织调动成立a )古

2002年6月起,尧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从自己保管的现金中随意支付个人费用,致使其保管的公款亏损254246,00元。 即使有事件也不能归还。

对此案的定性有不同意见:

:B饮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国有控股公司,但被认为尧已与a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受国有公司委派从事b饮食文化公司管理的员工。 因此,该案应根据2001年5月关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企业财产如何定罪的批复,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尧与a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属于组织变动,(a )集团公司也有解除关系的一种形式,(a )与从有限责任公司到b文化公司的所有员工一样,实质上公司如何处理这种劳动关系尧先为B公司筹备团队成员,B公司成立后出任财务总监,间接证实了公司的分配行为。 因此,实质上尧是被国有公司分配到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应当挪用公款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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