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发〔1996〕354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当提交终止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方可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可以避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或者因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发〔1996〕354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当提交终止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方可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可以避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或者因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