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防范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7月26日联合发放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抵押金管理办法》 )。 这是继煤矿之后,国家为建立高危企业安全风险防范资金保障制度和机制而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将对做好高危企业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煤矿和非煤矿山、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属于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事故发生率高的高风险行业和领域。 从事这种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企业往往被称为“高危企业”。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措施,无法及时、妥善地实施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和事故善后等工作,给高危企业的安全工作带来了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民营或小型高危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老板跑路。 企业既没有事故救援的钱,也没有善后的钱,死伤者的经济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由于企业没有资金进行事故救援和善后,企业需要承担的费用只能由各级政府承担,出现了“老板赚钱,政府当孝子”的现象。

二是许多高危企业的资金中,没有用于事故救援和善后的专项资金。 一旦发生事故,“拆东墙补西墙”步履维艰,救灾和善后经费得不到保障,资金风险较大。

三是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经费提取、适用范围和管理缺乏章法,各地和企业做法不一,缺乏规范。 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制定有效的经济政策,使之制度化。 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为了解决高危企业的安全风险防范问题,相继建立了类似安全风险担保的法律制度。 按照美国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在开设煤矿后,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权利金”。 专户储存,主要用于煤矿老化转换、事故处理经费支出,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煤矿“权钱”的提取、使用。 因此,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相关经济政策,解决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的资金保障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安全生产法》年制定时,国家把安全投入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和条件,明确规定了企业的安全投入标准、投入决策主体和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施行,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安全投入(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使用的各项安全资金,不仅包括企业发起、建设、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投入,还包括事故预防、抢险救灾、善后处理等经费支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危企业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将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作为治本之策。 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年,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运输、建筑工程、危险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征收一定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用于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国务院要求原国家安全监察局与财政部制定具体办法。 为此,原国家安全监察局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 晋升后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加大工作力度,以煤矿为突破口,然后再进入其他高危企业。 在各方努力和支持下,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12月14日印发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随后在总结煤矿企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将安全生产风险担保制度拓展到非煤矿山、道路运输、建筑工程、危险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制定了《抵押金管理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国家有关高危企业安全风险防范资金保障重要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

作为重要的经济政策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内涵丰富。

第一,该制度的目的是防范和降低企业安全风险。 高危企业最大的安全风险是事故,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需要必要的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资金不足的问题,必须用经济手段解决。 提取安全风险作为押金,可以消除事故救援和善后的后顾之忧,为企业防范和降低安全风险提供可靠的资金支持。

第二,该制度的性质是通过实施安全风险资金保证的措施,减少企业的经济负担。 民事法律上,抵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保证,以企业提取的抵押金作为事故风险的担保物,专户保存,专款专用。 发生事故时,权利人(企业及其职工)有权优先受益)使用)。 在不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企业无权使用抵押贷款。

第三,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用于企业事故的救灾和善后处理。 根据《抵押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权的适用范围是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发生的保险、救援、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四,该制度的管理机制是企业自提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根据《抵押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按相应标准提取风险,保存并支付押金。 发生事故,救灾和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全部由企业承担,先行支付确需风险支付保证金的,须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抵押权的核定、提取、专户保管、使用、结转、补充和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

推行高危企业安全风险担保制度,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配套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银行,严格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抵押金管理办法》。

一个是调查的底细,心中有数。 涉及两家《安全生产抵押金暂行办法》的高危企业的行业和领域不同。 矿山、道路运输、建筑工程、危险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数量多且各有特点,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摸清有关企业数量、规模、所有制和生产经营方式、安全风险和事故发生率、各地经济和收入水平、事故补偿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是建立章立制,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涉及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资金的投入及其监管等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使有关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抵押金提取、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带点面,获得经验。 全面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要选择典型的有实施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逐步推开。

四是区别情况,因地制宜。 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要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措施,不能“一刀切”。

五是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贯彻落实两个《安全生产抵押金暂行办法》需要一个过程,有关部门要制定周密可行的工作方案、实施计划和配套措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狠抓落实,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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