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一定受理。 那么,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哪些案件不予受理? 在富华法律小编中详细介绍。
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案件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除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因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违章行为作出的结论。 人民法院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起诉应当受理。
当事人对非公路发生的车辆、行人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少的轻微和一般性事故,公安机关可以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调解当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救治伤病员费用的当事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无责任或者责任较轻,对预付的费用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作出的结论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因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作出预付伤者医疗费、指定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行政诉讼,或者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障碍评定确实不当的,不予采纳,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