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临时为了方便,从非人行横道横穿马路,汽车驾驶人紧急刹车,最后可见汽车与行人之间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如何认定双方的责任?富华法律小编为您介绍。
案例:刘先生开车正常行驶时,行人冯某正在过人行横道,突然,刘先生不顾紧急刹车,将冯某撞伤。 交通部门认定冯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某认为冯某负全责,自己可以不赔偿,不料冯某要求刘某赔偿损失,交管部门也认定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为什么刘某要赔偿? 本案中,刘先生没有责任,只要冯小姐蒙受的各项损失分别在上述规定的各项限额内,保险公司赔偿即可。 超过法定限额的,刘先生对超过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以冯某医疗费1万元为例,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为1000元,不足的9000元由刘某负责赔偿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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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10%以下的赔偿责任。 ”
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应当对超过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在汽车方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是明确的。 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4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的,对无责任死亡的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害赔偿限额为100元。 ”
(责任编辑)木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