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为一辆套车提供保险后,套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但保险公司竟然不再承认账款。 日前,梅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当事人上诉,维持梅县法院关于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赔偿金10.5万元的一审判决。
交通事故造成孩子死亡
2007年10月26日,郑某驾驶的货车与摩托车相撞,对面的摩托车闪开后,骑摩托车的10岁小孩谢某坠地,被该车左后轮轧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郑某的货车是名牌车,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摩托车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梅县交警大队的支持下,货车车主郑某最终自愿一次性补偿了11.3万元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孩子家长。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但当郑某拿出为该车购买的保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认为郑某的车辆是品牌车,拒绝赔偿。 谈判持续了两年多,但没有一个让郑先生满意的结果。 2009年12月7日,郑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梅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的车虽然是豪华车,但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依然存在,保险公司应当赔钱。 其次,郑先生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直到2009年7月17日我才知道保险公司否认了。 诉讼时效应当自知道否认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不能认定诉讼时效超过法定期间。 据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判定,保险公司应当向郑某支付保险赔偿金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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