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没有购买交强险,但肇事者需要在交强险期限内进行赔偿。 在富华法律小编中详细介绍。
【案情介绍】
被告陈某于2009年1月16日购买轿车,但此后由于各种原因,他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10年9月27日上午,陈某在驾车过程中与行人曾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曾某六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曾某负有次要责任。 随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曾某于今年2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相应损失。 赔偿金额为医疗费32150元、伤残赔偿金50750元等共计154571元。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陈某没有投保,154571元赔偿金中,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陈某承担,投保范围以外的可以由双方按责任分担。 陈某认为,154571元赔偿金中的合理费用应根据双方过失责任分担,不存在先强保赔偿的问题。
【审理认定】
经审理认定,曾某合理索赔费用144278元,最终判决陈某在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曾某医疗费1万元,其他各项损失11万元,剩余24278元由陈某承担70%,剩余30%由曾某承担。
【案件争议焦点】
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事故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依法不投保而优先支付的项目应该如何承担的问题。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在本案中,陈先生是车主,但由于没有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其行为违法。
【法官分析】
法律设立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的权利参加强制保险是所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强制责任本案中,如果陈先生依法投保,第三人所受的损失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剩余金额由各方过失责任分担,此时受害人可以获得较高金额的赔偿。 但是,陈先生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但并没有为该车投保。 如果以各方过失责任分担事故的全部损失,会损害受害者的利益,是不公平的,法院认为陈先生首先在较强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