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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交通事故的原告主体资格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诉讼主体资格包括受害人及亲属的赔偿资格、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资格和责任、善意乘车人的资格和责任五个方面。以下是富华法律边肖的详细介绍。

 一、受害人及亲属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认定

诉讼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是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者的权利继承人,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扶养人和伤残人。对于将受害者列为原告,这不会引发讨论。但对于权利继承人和受扶养人作为原告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有的只是将权利继承人和受扶养人之一列为代表作为原告;而其他人则将所有权利的继承人和受抚养人列为原告。因为每项权利的继承人和受抚养人的权利是每个人享有的,所以他们的权利范围也是不同的。就像第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一样,只有未满16周岁或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才有权利要求赔偿赡养费。因此,不能只将其中一个权利继承人和受扶养人列为原告,所有权利继承人和受扶养人都要在整个案件中处理权利人的权利。

二、机动车损害赔偿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在机动车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顺序中,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即造成事故的驾驶人是第一位的;或者单位所有人作为第一顺序责任人,以驾驶员在履行职责中造成危害的时间为限。其他情况下,单位或车主只有在司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会负责先行赔付,也就是第二顺序责任人。

 三、动车损害赔偿特殊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1)租赁(借贷)关系。由于出租人或借用人与汽车所有人之间不存在履行职责的关系,根据规定,出租人或借用人应当是责任承担人,无法进行赔偿的,应当由所有人负责垫付。如果借用人或租赁人不具备使用或驾驶车辆的资格和技能,则借用或租赁关系中的双方为赔偿主体,共同承担附带责任。未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借款人或者承租人将车辆借给或者转租给他人的,借款人或者承租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借款人或者承租人与借款人或者转租人作为赔偿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雇佣关系。被雇佣的驾驶员履行职责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执勤场合,雇佣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力赔偿时,雇主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由于此时用人单位不享受运营收益,不能作为责任承担者,但用人单位一方面对员工具有支配性的管理责任,另一方面对机动车辆具有运营控制权。因此,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由用人单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更为合适。(三)盗窃他人机动车的。盗窃他人所有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当是侵吞者本人,而不是车主。如果贪污者将车借用或出租给他人,出租人或借用人造成交通事故,一种是出租人不知道机动车是盗窃所得。那么盗用者作为拟使用机动车的所有人,将按照前述出租(借)关系在用人单位和出租人之间进行处理;另一种是出租人出租或者借用机动车,明知是被盗的,造成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和盗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4)车辆买卖未过户。在车辆买卖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车辆交付给买方,但未履行合法的车辆过户手续,导致车辆买卖无效的情况。车辆未过户后,买方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四、好意同乘者的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乘客是指乘坐他人车辆或者使用他人车辆免费运载自己的货物的人。这里的“免费”和“免费”都是不付费的情况。如果同车乘客自己掏钱加油或者低价使用车辆,就不是善意的同车乘客。当同车乘客付费乘坐他人车辆,并在乘车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同车乘客可以选择按照侵权与违约的竞合适用责任赔偿制度。但是,对于善意的同车乘客是否可以因为交通事故免除责任,损害是否由驾驶人的过错造成,目前我国还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善意的乘客并不能作为绝对的免责,因为作为司机或者车主,如果你同意他人上车,你就有义务将他人安全送到目的地。是否有偿不能作为确认该义务存在的标准。付费顺风车只是增加了一个沉重的合同义务,但我们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善意的顺风车车主可以免责。

五、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003010确定的过错责任是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第三方的责任显然是得到承认的。笔者认为:在我国,道路交通侵权责任被认定为过错责任。受害人承认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后,应当直接要求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当第三人缺乏赔偿能力时,应由机动车方先行承担责任,机动车方在向受害人作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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