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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诉讼费谁承担,诉讼费承担办法

修订调整诉讼费缴纳标准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实在在的惠民政策。但《办法》实施后,肯定会对法院的经费保障工作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基层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减少更为明显。这一变化将对尚未完全收支脱钩的法院经费保障产生巨大影响,甚至可能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旦经费保障没有完全到位,可能会影响基层法院法官通过调解结案的积极性,导致调解结案率下降,调解率下降可能会影响社会和谐。为此,必须转变观念,法院不能把经费保障的希望寄托在诉讼费上。按照一个形式合法的原则,按照法律制度建立诉讼费用制度,确实有利于我国法院的司法支出与收取的诉讼费完全脱钩。法院的支出由国家财政保障,不能再指望法院通过诉讼收取费用。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办法》,确保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法院应采取以下主要对策:

1.加强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全面建立“收支两条线”完全脱钩的经费保障新机制。2005年1月28日,财政部、最高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号(财行〔2005〕11号),为基层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做好新时期法院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也实现了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历史性突破。随着《办法》的实施,基层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将明显减少,法院预算的主渠道必须是同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要从根本上打破“以收定支,以收抵支”的格局。降低诉讼费降幅的主要手段是全面落实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标准。尚未制定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标准的法院,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尽快出台标准。已制定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标准的法院,必须认真执行该标准。高级法院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成专门检查组,对辖区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缩短达标时间,确保辖区各基层法院按照公布的标准安排法院预算,确保法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2.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法院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从根本上缓解法院经费保障困难。由于诉讼费用减少,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要尽快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具体解决办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对法院经费的转移支付,对部分有特殊困难的法院给予专项补助。尝试建立以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为主体,地方财政资金为配套的新型财政保障措施,是解决法院诉讼费用下降的主要途径。对于面临诉讼费用大幅下降的法院来说,这一重要举措无疑是一个福音。但鉴于前几年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存在较大缺陷,法院在同级政府资金分配中所占份额很小。各级法院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办法。在充分考虑诉讼费减免特殊性的基础上,明确政法机关经费总额的合理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费减免带来的困难,从根本上弥补经费不足的矛盾

3.取消诉讼费调节比例,减少诉讼费收入下降对法院工作的影响。诉讼费是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法律和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少地方政府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政府调节基金用于诉讼费收入,不仅加重了法院收取诉讼费的任务,也降低了法院经费保障的实际水平。诉讼费的性质不同于行政收费。《办法》实施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将明显降低,诉讼费管理将更加规范。更重要的是,诉讼费不应该被纳入行政收费的范围来收取政府调节基金。为更好地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减少诉讼费收入下降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免收政府调节基金诉讼费收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院的财政保障能力。

4.完善诉讼费退还管理办法,单独为法院安排诉讼费退还备用金。近年来,一些财政部门没有单独为法院安排诉讼费退还备用金,有的将诉讼费退还备用金纳入法院部门预算,不能真实反映法院经费保障水平,不能及时为当事人退费。据《办法》报道,法院依法收取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但提前立案时,无法形成真实收入。有撤诉、调解、适用简易程序、驳回和移送案件等情况。要返还、划转先行收取的诉讼费,落实减免等司法救助措施。实际收取的诉讼费必须在结案后从预先收取的诉讼费中扣除。由于严格的“收支两条线”制度,费用由银行代收,诉讼费预收后直接进入国库。因此,完善诉讼费返还管理办法,落实返还备用金制度,是认真执行《办法》,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基本要求,可以减少法院与当事人在费用返还问题上的矛盾,更能真实反映法院经费保障水平。

5.加大“两院”建设外欠债务的偿还力度,维护法院良好形象。近年来,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人民法院“两院”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两院”建设的快速发展使不少法院欠下了沉重的基建债务。由于《办法》的颁布,法院的诉讼费收入明显减少,用财政原来返还的诉讼费收入偿还法院基建债务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势必影响法院债务的按期偿还和法院执法形象。根据现行国家行政体制,法院“两庭”的建设属于政府投资项目。根据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号(国办发〔2003〕94号)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各级法院所欠的对外基建债务,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解决同级法院“两院”所欠的对外债务,努力树立法院的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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