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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什么,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核心内容:诉讼时效中止是指权利人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中止。以下是富华说法边肖的简介。感谢您的关注。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由于法定原因。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是当事人不能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情形。

2.法定事由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时效中止的效力才会产生。

3.诉讼时效中止前经过的期间与中止原因消失后继续的期间合并计算。但是,中止的时间过程不计算在时效期间内。因此,民法将诉讼时效的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

我国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在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暂停前已执行的规定仍然有效。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原因消除后,原计算的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直至届满。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二)销售不合格商品未申报的;

(三)拖延或者拒绝支付租金的;

(四)提存财产灭失或者毁损。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第一百三十八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限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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