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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方法和步骤,怎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核心内容:我国人民法院常用的执行方法和手段有九种。以下是富华说法边肖的简介。感谢您的关注。

【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查询或者查验被申请人存款的活动。

冻结是指在诉讼保全或者执行期间,人民法院采取的禁止提取或者转移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存款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国家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但是,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以这些名义隐匿的逃避履行义务的资金。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到银行、信用社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金额,将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划入申请执行人账户的执行措施。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转移,也可以不冻结直接转移。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以不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直接向银行办事处、储蓄所、信用合作社提出。外国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无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办理划拨手续。当地银行和信用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除逾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并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但被执行人及其被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应当保留。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押和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羁押和撤回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执行措施。拘留是一种临时措施,即扣留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并将其留在原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以督促其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提取收益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查封,当场查封,禁止任何人转移和处分。

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当场以最高价成交,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出售。

变卖是指强制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需要变卖财产的

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还转移财产,拒不告知人民法院其不动产状况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处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扣押。来不及作出查封、扣押裁定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在四十八小时内补办。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应当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指定一方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应当在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到庭或者到指定地点,由被执行人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直接交付被执行人签收。被执行人不愿意亲自交付的,也可以先将应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移交。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是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也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移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确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因自己的过失造成毁损、灭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持票人赔偿。拒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申请执行的财产实际价值或者票据实际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强制拆除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或者特定土地上的财产,腾空房屋或者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依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执行人的义务是给付金钱。被执行人被依法强制给付金钱时,其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在原债务利率上加倍计算,并按照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给付,自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其履行之日止。另一种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指定的时间内履行非货币给付义务的,因迟延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应当给付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通知其支付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付款。在这两项措施中,既有对申请人的补偿部分,也有对申请人的制裁部分。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

“相关产权证”是指不动产的产权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商标证、车辆牌照等不动产或者特定动产的产权证。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财产被执行后发生了权利人变更,只有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才能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过户手续时,需要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通知书,写明具体要求,告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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