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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民事普通诉讼时效为几年

想知道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时效是多少年的相关知识点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下面,富华说法边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具体有哪些条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来看看边肖是怎么说的。

 一、附带民事诉讼时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

这说明,只要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认定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超过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限,不必受民事诉讼简易期限的限制。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和立法及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中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及他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是附带民事诉讼。

此外,如果刑事诉讼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已经终结,被害人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受害者必须遭受物质损失。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但是,法律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表述。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使用“物质损失”;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财产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使用“财产损失”;《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惩处,并根据情节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用“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物质损失、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是同义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上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虽然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当包括精神赔偿,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不承认到承认的发展过程。随着人们对精神损害认识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的后果刑事诉讼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不影响刑事判决;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的,酌情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提起的,可以申请撤诉,由法院决定是否同意撤诉。撤诉理由:证据不足,可以再次提起自诉。

因其他原因撤诉的,不予受理。如果只是撤销附带民事诉讼,不影响刑事判决。根据我国法律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放弃刑事附带民事的,视为完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权。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实体权利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审判终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四)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继承人;

(五)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被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也就是富华说法边肖整理了一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时效是多少年的相关知识,里面的知识点有利于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到你。如果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联系我们富华说法,的官方网站或直接联系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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