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时效是多少年的相关知识点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下面,富华说法边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具体有哪些条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来看看边肖是怎么说的。
一、附带民事诉讼时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
这说明,只要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认定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超过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限,不必受民事诉讼简易期限的限制。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和立法及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中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及他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是附带民事诉讼。
此外,如果刑事诉讼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已经终结,被害人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受害者必须遭受物质损失。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但是,法律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表述。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使用“物质损失”;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财产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使用“财产损失”;《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惩处,并根据情节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用“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物质损失、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是同义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上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虽然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当包括精神赔偿,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不承认到承认的发展过程。随着人们对精神损害认识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的后果刑事诉讼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不影响刑事判决;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的,酌情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提起的,可以申请撤诉,由法院决定是否同意撤诉。撤诉理由:证据不足,可以再次提起自诉。
因其他原因撤诉的,不予受理。如果只是撤销附带民事诉讼,不影响刑事判决。根据我国法律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放弃刑事附带民事的,视为完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权。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实体权利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审判终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四)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继承人;
(五)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被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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