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

民法关于监护人的案例,民法典对监护人是如何规定的

丈夫去世两年后,石带着8岁的儿子再婚到了。史的丈夫生前留下两处房产。经与的奶奶乔永兰协商,确认其中一套房产是史的份额,另外三套瓦房是父亲的遗产。这所房子留给张博继承,没有人能私下处理它。房产出租给他人,租金由石收取。四年后,石去世,仍与生活在一起。后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刘家华擅自将承租的三间瓦房出售给承租人,并获得货款2万元。张奶奶闻讯后以该房屋为个人财产,他人无权处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的处分无效,并返还已出售的三间瓦房。

这个案子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家华未经张博监护人同意和追认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行为,应认定无效。刘家华应返还擅自出售的房屋,追加买受人应为本案第三人。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刘家华和未成年人张博与其继父和继子有亲属关系。当的母亲史去世后,继续和继父生活在一起,继父成了的监护人。刘家华在出售房屋时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具有正当性,但刘家华没有为了被监护人张博的利益处分财产,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善意购买房屋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因此认定买卖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制度。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法律制度。设立监护人,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近亲属; 第二类是除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友; 第三类是相关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从本案来看,未成年人张博的法定监护人是他的父母。父亲去世后,他的母亲史是他唯一的监护人。石死后,与继父相依为命,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我们的继父刘家华应被认定为张博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进行诉讼。”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其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规定:“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被告刘家华将被监护人张博的财产出售给他人,不是为了张博的利益。因此,这种处分是违法的,但违法的后果不是买卖行为无效,而是“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笔者认为,监护人刘家华代表被监护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于第三人是有效的,但不能因为该行为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认定为无效。除非第三人与监护人恶意串通实施该行为,否则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医疗侵权纠纷的举
  •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
  •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诉
  • 交通违法(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未满多少分的情况下,可
  •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对道路交通安全
  •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举报诈骗行
  • 未成年精神病人监护适用法律,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
  • 拖欠员工工资多少天算违法行为(拖欠员工多久工资算违法
  • 无证驾驶属于什么违法行为(无证驾驶属于哪种违法行为)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