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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法院送达存在的突出问题

民事诉讼送达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送达存在的主要问题

1.邮寄服务是有限的。

目前,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主要方式是邮寄。由于邮政人员身份的限制,受送达人拒绝送达诉讼文书的,邮政人员不能邀请有关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见证留置送达。此外,还经常出现未核实受送达人身份,将诉讼文书送达非受送达人,导致工作被动的情况。

2.很难直接送达和签收。诉讼当事人不愿意签收法律文书,被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总是千方百计逃避送达。

3.见证留置送达难。留置送达回证上除了审判长和书记员的签名,很少有基层组织代表或其所在单位的签名。

4.公告服务没有严格的应用。公告送达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件送达等方式送达。实践中,一般通过邮寄或电话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一旦不知道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或者邮件被退回,则以公告方式送达。

5.邮寄回来的邮件没有附卷。从申诉、再审案件反映的情况来看,存在部分退回邮件不在卷内的现象。

 二、对存在问题的分析

1.法律规定的交付顺序不适应社会发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首先应当采用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只有在上述两种方式都有困难时,才可以采用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但是,目前法院案件人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案件承办人没有时间和精力单独直接送达案件。所以法院多以邮政作为第一送达方式。

2.法律规定不完善。

(1)交货地点单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不是送达地。

(2)签名人范围过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限于成年家属或者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接受送达的法人或者组织。同居者或具有相当识别能力的雇员不在服务对象之列。

(3)法律没有对逃避服役规定必要的制裁。

3.留置送达的条件过于严格。

留置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必须由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见证。因为基层组织的边界难以把握,所以很难确定农民工、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基层组织。同时,是否到现场见证,完全取决于基层人民组织的觉悟,不愿意或者不配合法院,法院也无能为力。

三、对策建议

1.以邮寄送达为主,其他送达方式为辅。从实际效果来看,邮政目前仍应是法院送达的主要方式,但不能过分依赖邮政。其他送达方式的作用也不容忽视,除了法院特快专递。

2.法院要成立专门的服务团队。这样保证了从系统直接投递,弥补了邮件投递的不足。

3.改进交付程序。邮件送达退回后,优先考虑直接送达,适用直接送达过程中符合留置条件的留置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彻底了解受送达人的真实情况,确定当事人是否下落不明,决定公告送达。

4.公告的理由和过程应当记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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