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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计算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诉讼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起诉的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在法院的诉讼就不会胜诉。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一)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销售不合格商品未申报的; (三)拖延或者拒绝支付租金的; (4)存放的金融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般时效期间为2年,但规定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如何计算的?

该法主要规定了以下计算方法:

1.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无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3.附条件债权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时起计算。

4.有期限的债权,从期限起计算。

5.债权人要求他人不作为的请求权,自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计算。

6.因侵权请求赔偿的权利,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损害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从损害发生时起就知道;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知道的,从知道的时候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损害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发现的,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当时没有发现侵权行为,事后经检查确认并证明是由侵权行为造成的,从诊断伤害之日起计算。

在交易中,交易的履行期是否已经约定,对于没有还款日的借据,与时效期间的起算有很大区别。

1.对交易的履行期限已有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并出具无还款日期的借条的,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出具的借条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2.未约定交易履行期限,且交易时未支付货款,向债权人出具无还款日的债务清偿条款的,适用[2005]民赫尔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附:法复[1994]3号、民赫尔字[2005]35号。

附件1:法复[1994]3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1994年3月26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发〔1992〕70号请示收悉。约定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经研究,答案如下:

根据你的报告,双方同意买方在供应商交货后立即付款。因为买家收到货后没钱付款,所以在供应商同意下写了一张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根据《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第140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供方未能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书面欠款通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这个综合体

附件二:[2005]闽赫尔字第35号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2006年3月1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第《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冯从广州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资公司)购买农药。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本合同属于履行期限未定的合同。根据《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第62条第 (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8条第2款第 (2)项和第137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自白云公司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限重新计算。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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