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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限制,当事人提起诉讼可导致诉讼时效

[优点]:

2003年6月,肖某因琐事与廖某发生争执,遂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对廖某头部连砍两刀,后逃离现场。廖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2001年9月,廖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4年2月,肖被抓获归案。2002年4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肖提起公诉。因被告人肖某申请精神病鉴定,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04年9月作出终审裁定。2004年10月,被害人廖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肖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不同意]:

关于廖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廖提起的民事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应适用于本案。特别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不满两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6、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你要求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是一年。本案被害人廖某于2003年6月被肖持刀捅成重伤。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计算。他于2004年10月提起民事诉讼,明显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是廖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应参照刑事追诉的适用时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间,即追诉时效,没有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时效。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刑事追诉时效与附带民事诉讼时效是一致的。而且本案民事诉讼与刑事被告人肖的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参照刑事追诉时效(十年)保护被害人廖的民事权利。

第三种意见是廖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被害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它是因刑事被告人肖某的犯罪行为给廖某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刑事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人不知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他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害人的民事责任,那么整个刑事诉讼就可以作为特例,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故廖在本案中提起的民事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应受法律保护。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刑事判决生效后,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往往超过民事诉讼时效。如果以超过民事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违背了上述司法解释的初衷。此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t

(2)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延期的原因是特殊情况,其实质是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以便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不能随意延长,特殊情况应该是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障碍。本案被害人廖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这种基于刑事被告人肖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其特殊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审查,刑事判决生效后,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再提起民事诉讼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不知道司法机关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 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受害人的民事责任,整个刑事诉讼可以作为特殊案件处理,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司法机关已告知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立案的,其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又提起民事诉讼的,自司法机关告知之日起至一审判决宣告之日止的期间,不能视为诉讼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形。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分被害人的财产,给他造成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人民法院可以将追缴或者退赔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追回或者恢复原状后无法弥补损失的,受害人再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笔者认为,本案被害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江西吉水县检察院罗春生曾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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