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申请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诉前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涉及行为人名誉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谨慎、稳妥行事。这就需要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相关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并且该侵权行为或者将要实施的侵权行为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相关权利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2)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申请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
“紧急”是指情况紧急,申请人来不及提起诉讼,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无法弥补的损害”是指被申请人即将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财产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使损害无法弥补,物权难以实现。
(三)申请必须由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提出。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采取诉前禁令或者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诉前禁令或者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如下:
诉前禁令或者诉前财产保全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财产。诉前禁令或者诉前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护和实现申请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因此,禁止令和财产保全的范围只能限定在请求的范围或者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财产。
人民法院审查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诉前禁令或者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采取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应当送达禁止令或者通知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申请人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提起诉讼,申请诉前禁令或者诉前财产保全的。一旦提出申请,应及时提起诉讼。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强制令或者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强制令或者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因强制令或者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采取禁止令或者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禁止令或者保全措施。
申请人错误申请诉前禁止令或者诉前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禁令或者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