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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

在传统村落,当农民老得不能下地活动时,养老问题由各家自行解决。人生病就医,所需费用全部直接或间接来自土地。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土地承担着解决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功能。现在国家征用农民的土地,并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但这种补偿通常不足以弥补农民失去土地所带来的就业、收入和粮食的长期损失。这笔费用往往只是政府拿地然后卖给开发商的出让收入中很小的一部分。根据苏州市国土局吴中分局提供的数据,2001年至2005年苏州市吴中区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款仅占同期土地出让金的14.05%,如果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仅占3.2%。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失地农民拿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能维持6-7年。2010年1月,当广东怀集县一位农民得知他家10口人的2亩5分钱土地被征用后只能拿到10.5万元补偿款时,他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我们不想漫天要价,也不想和政府发生冲突。要发展一个城市,就要征用土地。我们理解这一点,但我们不能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我们只是想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让城市居民的后代和我们农民有饭吃。”农民土地被征用后,政府有责任解决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问题。更何况,提供社会保障是政府对农民的责任,而不是政府给农民的礼物。享受社会保障是农民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103010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将发展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服务。”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提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其潜台词显然是“你可以拿着这个钱自己出去!”但这样的安排显然不是一个有效的方式。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失地农民缺乏自己寻找出路的技能。2004年,国务院发布《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号文件,其中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措施和养老保障措施。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已经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范围。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可以通过现行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应覆盖范围。未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社会救助范围。“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号文,规定“未落实社保费用的,不予批准征地。“广东省规定“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的,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2007年10月生效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失地农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2004年,国务院要求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我国大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建立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但这种社会保障是“低标准、低待遇”。他们通常只涉及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本养老保险或最低生活保障,保障金极低,通常每月100元至400元不等,明显低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同类保障项目,无法真正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农民原本收到的征地补偿款只是土地流转收入的极小一部分,但政府仍然要把农民收到的部分或全部征地补偿款作为农民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县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也要缴纳社保费用)。根据《物权法》,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应优先缴纳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也应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但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支付时,政府就不支付。也就是说,广州的失地农民可能要自己单独缴纳养老保险。《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别承担50%、20%和30%。政府按规定承担部分征地补偿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承担一部分。”由此可见,政府在向农民支付征地补偿时,并没有按照同等市场经济“同地同价”的原则向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但在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时,完全是按照市场经济平等的原则,要求失地农民像城市居民一样缴纳社保费,甚至要求农民独自承担社保费。这是征地中对农民第二次不公平的制度安排。

建立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让失地农民享有社会保障权,无疑是向前迈出的一步。但是,目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初步的,标准低,待遇低,不能真正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仍需各方努力,尤其是失地农民,才能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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