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征地拆迁 > 拆迁

拆迁案件能否到法院立案起诉,拆迁案件管辖法院

现在很多城市都有城乡规划,这个政策无疑会涉及到私有财产的拆迁。但是很多人不愿意拆迁,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不知道能不能走法律程序。下面是来自拆迁案件能否到法院立案?的富华法律编辑的详细介绍。

一、拆迁案件能否到法院立案

对拆迁安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将予以立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登记。不能当场判断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收到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证明,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拆迁纠纷诉至法院不予立案的几种情形

(一)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通常要进行准备、论证、研究、报告、咨询等工作。这些行为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一般称为“程序性行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成熟的,因此程序性行为不可诉。

(二)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里的不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批准的行为。这些行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不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三)内部层级的监督行为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律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有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层级监督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四)信访办理行为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办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办理、监督检查、指导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具有可诉性。

三、可以征收拆迁的情形

(1)《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房屋决定:国防、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求;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求;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以上是富华法律编辑对拆迁案件能否到法院立案的详细介绍。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演示

  • 土地租赁合同拆迁纠纷,土地租赁合同拆迁纠纷案例
  • 外国机关和个人可否在我国领域内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
  • 租赁期遇政府清退纠纷,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拆迁
  •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哪些强制措施适用,妨害民事诉
  • 怎么确认租赁行为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的证据
  • 浅析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特征,强制执行是法律行为吗
  • 信用社的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限制,农村信用社诉讼时
  •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行为,什么叫诉讼财产保全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探讨
  • 已经财产保全房屋拆迁款怎么办理,如何向拆迁办申请拆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