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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票据贴现案例,非法经营票据贴现案例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非法经营票据贴现案例,以及非法经营票据贴现案例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老话题:倒卖票据属于非法经营罪吗

您好,有很多争议的。

从司法实践看,认为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属中介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理由是:1、买卖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一种权利凭证。票据买卖本质上是收取对价转让票据权利,目前没有任何国家规定禁止此类行为。2、买卖行为不属于相关规定中的“票据贴现”。银行贴现使票据退出流通领域,但票据买卖未改变票据的流通性。3、买卖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该《办法》要求的支付结算是资金清算,票据买卖参与的是票据行为的中间环节,未到结算环节。

没有资质的企业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有什么样的处罚?有法律法规条款吗?

私人做承兑汇票贴现是违法的。是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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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

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私人做承兑汇票贴现是不是违法的啊?

是违法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只能是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私人是不具备资格的,这属于非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私人做承兑汇票的贴现处罚案例:

男子经不住高额返点的诱惑,为朋友开具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后朋友以兑换商业承兑汇票套现的方式,骗取十堰某公司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11月1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金融票据诈骗被湖北十堰东岳警方抓获。

现年40岁的张某是江苏省无锡市人,与好友罗某因饭局结识为好友。2015年8月,罗某找到张某,称打算做钢丝贸易生意,可目前资金周转紧张。于是请张某帮忙开1000万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以抵押。

张某起先很犹豫,但在罗某向其分析了钢丝生意的市场前景,以及自己的资金情况,并承诺年后一定归还,还能返还3.5%的“好处费”时,张某动了心。于是,张某让会计开了2张共计1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了罗某。几天后,张某先收到了罗某打来的10万元“好处费”。

就在张某坐等收钱的时候,好友罗某因利用这些承兑汇票,以兑换商业承兑汇票套现的方式,骗取了十堰某公司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后诈骗行为败露被警方抓获。此后,牵涉其中的张某也因无实际支付能力,承兑汇票无法兑现,而被警方确定为网上追逃人员。

犯罪嫌疑人张某被网上追逃期间,民警并没有停止对其进行追捕工作,多次赶赴张某位于无锡市的老家,对其家人进行思想工作,劝说张某投案自首,但其并未投案。

11月12日,十堰东岳警方得到线索,张某在无锡市高铁站购票乘车时,被当地铁路警方抓获。办案民警立即赶赴无锡市将张某带回审讯。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承兑汇票”作假露馅 男子涉嫌诈骗被刑拘

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200万判刑多少年

属于涉嫌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

3、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非法为他人贴现票据能否定罪

王某将该部分贴现款用于炒股,但马某并不知情,也不知道上述汇票的来源。 分歧意见:办案人员对王某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无异议,但对马某非法为他人贴现票据的行为如何定性,则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在与他人无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多次为他人提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属于违反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但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马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刑法所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具体包括四种情形:(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中,马某非法为他人贴现承兑汇票,根据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该行为系“非法票据贴现”,属于“非法金融业务”,当属取缔之列。尽管上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马某的非法贴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须根据刑法的规定。很明显,马某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罪客观表现中的前三种情形,那么,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呢?笔者认为也不是。

河南郑州分行华信支行1.3亿元票据大案是怎么回事

《财经》杂志特别报道:工行爆发1.3亿票据大案

一笔1.3亿元票据诈骗案使工行河南郑州华信支行陷入全面危机,并揭示票据业务高速增长的潜在风险

一笔总计1.3亿元的票据诈骗案,使工商银行票据业务的重镇、位于河南郑州的华信支行,处于前所未有的危机当中。

据深知内情的人士告诉《财经》,11月1日,华信支行有7人被警方调查。此前一天,10月31日下班后,工行河南分行召集华信支行全体94名员工开会,宣布39名聘用员工全被清退。接下来,华信支行并入工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是"非常有可能的事情"。

据悉,9月29日即已进驻的工行河南省分行检查组已达41人之多,包括从洛阳、周口等分支机构抽调的12人,组成会计、资金、稽核三个组,资金组是审查的重点。另有7人直接来自工行总行。

这一切始于9月底,广东省珠海市。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丽景支行的行长向警方自首。

数日后,数千里外的河南省郑州市,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召集各家银行开会,通报了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的华信支行“被骗”案件。在此前后,珠海、郑州两地警方展开了司法调查。

与此前大多数票据诈骗案不同,此次涉案的双方均为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所属的分支机构,金额之大也是罕见的。此案已经引起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部门、河南省政府的关注。

把相隔数千里的两家金融机构联在一起的,是两张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和8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某企业签发两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和8000万元,时间相隔六天;所谓商业承兑汇票,指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建行珠海分行丽景支行为该企业的这两张商业承兑汇票作贴现,即按贴现利率扣除一定费用后向该企业支付票面资金;但是,据数位郑州当地银行界人士告诉《财经》,建行丽景支行实际并未向该企业发放资金,建行丽景支行行长参与作案,造成贴现已经完成的假象。

--今年4月初,建行丽景支行将这两张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到工行华信支行,在扣除转贴现利息之后,建行丽景支行从工行华信支行获得了1.3亿元左右的资金,并承诺在票据于8月份到期后从工行华信支行回购。

--八九月间,建行丽景支行未回购票据,于是案发。

建行珠海分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警方初步的判断是"丽景支行行长个人参与了金融诈骗","与建行本身关系不大"。他说,该支行行长使用了不合法的账户和私刻的公章,而且珠海分行并未将办理转贴现和票据回购业务的权限下放给任何下属支行,有关这两笔汇票的交易也未在建行的账面上有任何体现。

据对调查进展有了解的人士告诉《财经》,这是一起由华信支行票据部一张姓客户经理与建行珠海分行丽景支行行长相勾结进行的金融诈骗。

华信支行办理票据转贴现而放出的1.3亿元中,张某将近4000万元打给其姐夫所在公司竞标北京一房地产项目,因该项目需要资金远超此数而未能成功。这部分资金已追回1000余万元。

另有8000万元转贴现资金也未打入建行珠海分行丽景支行账户,而是打入郑州市商业银行下的某个帐户,再转入建行丽景支行行长指定的账户,一说是用于投资某机场。

事实上,之所以两方联手进行此宗对虚假贴现汇票的转贴现,其目的即在于套取1.3亿元资金,假如资金投向能快进快出,链条不断裂,能在汇票到期日前归还,则此事很可能就此无声无息。

此事案发是在9月间,在到期日之前,工行华信支行向建行丽景支行即已催款,未果。后华信支行内部人员直接举报到工商银行总行,由此出现雪崩。

工商银行华信支行虽处于郑州,但向以票据业务知名于全国银行业,其前身是1992年底成立的"华信资金市场",规模曾经做到全国第二;1996年1月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后,华信资金市场也随之撤销,于1997年变为工行河南省分行华信支行。1999年,华信的存款规模不到15亿元,而贴现业务量达到131亿元,转贴现44亿元,再贴现62亿元,票据签发超过20亿,利润7000多万元。

华信对于工商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起过举足轻重的作用。2000年11月,工商银行在上海成立第一家全国性票据专营机构,此后其他银行纷纷效仿。据说,这个想法也是来自华信支行原任领导。据熟悉票据业务的银行业人士说,华信堪称"票据业的黄埔军校",多个商业银行票据部门的骨干人员出身于华信。

据悉,总共1.3亿元的票据是分成数笔流出的,按照程序要有5个关卡把关,但是都没有发现问题。

一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的票据部经理告诉记者,办理转贴现手续需要履行相当多的手续:查转出行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核实办理该业务的对方来人的身份;检查授权书,即行长的职能授权书;转出行提供票据原件;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和供销合同,一般是复印件,大额的可能需要提供原件;转出行在查询书上盖章,表示查询有效,复印件上要加盖银行结算业务专用章或票据业务专用章;贴现凭证复印件上要有企业章和银行盖章,银行加盖结算部门的专用章,表明贴现业务做完。此外,在贴现申请中,还有企业的财务章或法人章。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还需要转出行出具保证函或承诺函,承诺到期如果企业不能还款,银行偿还。

一位熟悉工行华信支行票据业务的人士称,按照流程,一般是票据送到后,票据业务部经理先把关,“他们应能看出70%的问题";资产管理部要派人到实地核实,两家银行签署票据回购协议的程序应当是非常严格的。资金汇出须由资金部经理根据协议审核,还要经过主管的行级负责人批准。票据在资产管理部的验证处存放,以鉴定真伪。所有这些环节的把关者都应当是非常富于经验的银行业者,但他们竟然没有发现问题。

据《财经》了解,警方的调查仍在进展中,取证开始于10月20日前后,被调查者遍及资产管理部、票据业务部、资金部,甚至包括支行的行级负责人。

据了解,工商银行此次自查范围除华信支行外,还包括另一在郑州的票据业务窗口经纬支行。“从早上到晚上一两点,加班在查”,也发现了上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问题。

与工行华信支行-建行丽景支行案同时案发的还有农业银行河南南阳分行下属的方城支行票据案。据记者了解,警方在10月中旬开始介入此案,原任行长被调查。据知情者称,这笔票据业务发生在方城支行与工行华信支行之间,看起来是正常的一笔业务,但已逾期数月。

河南银行系统此轮票据业务案发之前,从今年上半年开始,审计署从江西派人到河南进行检查,重点是工商银行,曾发现与华信支行有关的2.5亿元票据业务手续不全,所幸这些资金业已追回。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了解到,郑州票据市场今年1至9月累计票据贴现2055亿元,同比增加1198亿元,其中银行票据贴现1947亿元,商业票据贴现107亿元。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处长李杰说,"今年年中,新增贷款中21%来自贴现贷款,而目前的比例增长到31%---今年1至9月新增人民币贷款464亿元,新增票据贴现就有148亿元。"而工行的票据业务在郑州市遥遥领先。今年1至9月,工行累计贴现1255亿元,而建行累计贴现为306亿元,中行仅58亿元,农行也只有23亿元。业内人称,华信支行去年仅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累计贴现规模就已超过500亿元。

票据业务的迅猛增长,也是今年以来银行业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3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今年前三季度,票据融资迅猛增长,票据贴现增加4579亿元,同比多增加2916亿元;1至8月,累计办理票据承兑1.7万亿元,1至7月,企业累计签发商业汇票14764亿元,增长78.7%;累计票据贴现和再贴现23355亿元,增长1.1倍。

不过,这些盛景几乎可以肯定将不会继续。10月下旬,工商银行总行下文全面整顿河南分行的票据业务。其他商业银行们也都开始对票据业务风险进行重新评估。

非法经营票据贴现案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非法经营票据贴现案例、非法经营票据贴现案例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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