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的,依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财产的补偿,或者是以前产权的延续。在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是被拆迁人,因此补偿对象也必须是原房屋所有权人。因为安置房或补偿款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实际上是个人住房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也就是说,因拆迁原有个人财产,拆迁人才补偿安置房或补偿,说明安置房或补偿的取得是基于个人财产的拆迁和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民法物权效力的扩张理论,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转换的形式。但目前拆迁公民私有房屋时,拆迁部门会以现金或房产的形式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过原住房面积。如何识别超出面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超出的面积是对原房屋的等价补偿,那么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超过面积要求的原所有人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应认为双方以共同财产对一方婚前房屋进行了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房产证上写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个人婚前租住的公房,婚后取得的承租人的财产和拆迁安置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就要区分是等价还是增值。如果有增值,就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加进去的,应该按共同处理。
综上所述,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价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原则上,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超过原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对等,应当扩大到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无关,根据物权的扩展规则,应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我们要明确,等值是离婚后财产的价值,包括财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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