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6日,顺庆消委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延期交房的投诉案件,房地产公司向买方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2800元。
2005年1月13日,李夫妇在市场上看中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随即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05年5月31日交付使用,并支付了全部房款。李和他的妻子在6月初去看了房子,但他们没有完成验收,也没有收到任何入住通知。7月25日他们才接到房地产公司的电话,办理入住交接手续。于是李夫妇带着疑惑与房地产公司商量,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但房地产公司表示,6月25日已有大部分住户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并做了相应处理,都是电话通知。李的电话当时打不通,房地产公司不应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李多次与该房地产公司协商未果,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解决时间。一拖再拖,到了2006年3月22日,李向顺庆区消委会投诉。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查明真相,认定该公司已违反《入住通知书》第十一条“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但公司未发出书面入住通知,应承担违约责任。经过三次调解,公司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故赔偿买方延期交房违约金2800元。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