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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接双方的义务责任是什么,交房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

本合同第十一条是关于房屋交付的,与本合同第八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联系:房产中介“交”的条件,也就是本文所说的证明文件,主要是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若房产中介未能出示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文件及本条住宅交付所需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购房人有权拒绝“接管”,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房产中介承担。有区别:本条应规定因买方原因影响交付的处理方法。

由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由房地产开发商自行印制的,所以房地产开发商不会因为“两本书”迟印或不印而影响交房。合同第11条的实际意义是规定买方的责任。所以买家要注意如何填写这篇文章的空白处。房地产律师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原因”要尽量具体。103010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取得商品房实测面积的技术报告; (3)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前七天,将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和买受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房屋的,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应具备哪些条件,应向购房者提供哪些文件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应如何通知购房者收房。因此,购房者应避免在合同中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不同的约定。如果约定了“因买方原因不能按时交货”的处理方式,一定要注意“原因”尽量详细。比如买受人不按合同付款影响如何办理交房,避免不说明原因或者写下可以让房地产商随意扩张的理由。

2.避免不交“杂费”拿不到钥匙。在理由明确的基础上,最好写明“除买受人逾期交款的原因外,房地产中介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将买受人所购房屋的钥匙直接交给买受人,逾期交房的责任完全由房地产中介承担。”这句话虽然看似多余,但鉴于房产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拒绝支付各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写总比不写好。

3.明确房屋保管责任。首先购房者要明白: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没有按时交房,买受人不需要承担房地产商不按时交房的那种赔偿责任。同时要明确,这里的合同约定了因买受人原因导致交房的处理方式,实际是要约定本案房屋的保管责任。

103010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灭失或者毁损的风险责任,自不动产转移占有之日起,由受让人承担,但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03010第十一条解释为:“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收到出卖人的书面交付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付通知载明的交付日期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和解释明确告诉我们,只有在房地产经纪人交付房屋时,购房人拒绝接收,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才由买方承担

如果房产中介拒绝交房,即使是因为购房人逾期付款,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房产中介承担。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有责任保持房屋完好无损,直至移交给购房人。至于房地产开发商多支付的仓储费用,则通过在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由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赔偿责任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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