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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住房公积金有这一项的条款吗怎么写,劳动合同上有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住房公积金有该项条款吗?

劳动合同法上没有

但你和你的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无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均明确规定,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月正常汇出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予处理” “应该”在法律上是“必须”“强制”的意思。

为现任员工缴存公积金是公司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和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不支付住房公积金的公司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单位工作人员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处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营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括以下五层含义。

(1)住房公积金制度只在城镇成立,农村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成立。

)2)只有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纳。 职工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4)住房公积金长期缴存。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后,职工在职期间应当不断按规定缴纳,除职工退休或者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况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储存的用于专项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蓄,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积累性。 即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应当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开立的专户中,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储存期只能按规定用于购房、建设、维修或支付房租。 职工只有在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户籍迁出原居住城市的情况下,才能提取本人口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我国规定,企业都必须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区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综合上述情况,住房公积金对现在的劳动者尤为重要,但住房公积金目前一般企业没有。 只有五险一分钱都没有,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 如果有,可以把有无公积金的条款写进劳动合同。 因此,看看自己如何与使用者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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