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指在我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各大私营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和在职职工,按一定比例为自己的长期住房缴纳的储蓄。
一般来说有这两大特征。
第一个特点是具有积累性。 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实际上不视为职工工资的一部分,也不会以现金发放给职工,而是直接存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委托金融机构专门开设的专户进行专户管理。
第二大特点是具有专用性。 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直接专款专用的,在其存续期间只能用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买房、建房、缴纳房租等方面。
除了上述两大特点外,住房公积金还具有以下四大特性
第一个特点是具有普遍性,凡是在城镇工作的职工,无论工作单位性质如何,无论收入高低,即使已经有住房,也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大特性是强制性的。 单位不为其工作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缴存和登记,或者不为自己的工作人员办理专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完成,逾期不办的,可以依照相应法规处罚
第三个特点是福利性,除职工自身需要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外,该职工宫锁的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存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并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低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
第四大特性是可返还性,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返还给职工。 具体能返还多少,应根据工作人员以前支付的金额决定。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住房公积金可以退还
首要条件是员工买房、自己盖、盖、修自己的房子。
第二个条件是员工已经辞职或退休了
第三个条件是职工已经完全丧失自己相应的劳动能力,而且已经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四个条件是职工已经出境定居;
第五个条件是员工需要偿还自己房贷的本息
第六个条件是职工房租支出,已经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5 %。
第七个条件是职工生活发生困难,领取所在地城镇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八个条件是员工遇到突发事件,且家庭生存从此出现严重困难。
第九个条件是农村户籍职工在城镇工作后,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个条件是工作人员在自己在职期间,在法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其有限刑期期满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个条件是工作人员已经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第十二条件是依照相应法规应当返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