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具有成都市个体雇主和执业资格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提取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以下两类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管理
(一)本市城镇个体雇主)以下简称个体雇主。
(二)执业资格(见附件),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与本市有关单位不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业务办理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下属各业务经办网点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申请。
第四条缴纳登记
个人雇主提供以下业务办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个体雇主营业执照。
(二)缴纳人员身份证。
(三)上年度纳税收入证明。
自由职业者提供以下业务办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提取账户。
(四)上年度纳税收入证明。
第五条缴纳管理
(一)个体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一般缴存机构管理的,须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开立职工个人账户后按月缴存。 自由职业者通过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定额缴存协议,确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开设个人定额缴存专户。
(二)自由职业者只能开立一个个人定额缴纳账户。
(三)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部分和个人应缴纳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个人雇主、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12%,上年度平均纳税收入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个人雇主、自由职业者,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五)个体雇主和自由职业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补缴、降低缴存比例的业务。
第六条资金计息
成都公积金中心对个人雇主、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每年结算利息。
第七条提取申请
个人雇主、自由职业者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条件的,可以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第八条提取管理
成都公积金中心自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 不提取的,应当向提取申请人说明理由。
提取申请人对提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成都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9条执行时间
本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