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1、婚外性行为。 配偶不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质要求,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 夫妻生活的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稳定的首要因素。 《》年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的表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各种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例子也不多见。 国门乘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加剧婚外性行为,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 我认为应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婚外性行为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租恋人、卖淫、通奸、第三者插足等6种。
2、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 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包括危害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 赌博、吸毒两大恶习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是长期行为,不亚于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给另一方造成的伤害。 《民法典》被规定为离婚的理由,但没有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为,是指四种行为以外的危害家庭生活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比如“网络婚姻”,网络恋爱从无到有,作为“精神出轨”的网络恋爱,影响着配偶之间的感情交流,成为解体婚姻的新杀手。
3、侵犯配偶生育权。 生育权是配偶之间相互权利和义务,他人也负有不得侵犯配偶生育权的义务。 将侵犯配偶生育权作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侵犯配偶生育权行为在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 二是侵犯配偶生育权具有潜在危害性,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一对夫妇一生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故意侵犯配偶生育权,致使配偶不能生育或者离婚后不能再婚的,会导致入侵的后果三,第三方是配偶生育权例如,妻子与他人通奸怀孕生子,第三方的通奸行为不仅侵犯丈夫对妻子的性权利,也侵犯丈夫的合法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