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本文由富华法律小编整理,主要介绍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与归属、常见死亡案例处理、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几点建议
一死亡赔偿金:如何认定性质及归属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公布,为人身损害案件中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但赔偿案件解决后,死者亲属之间因赔偿金的分割问题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 实践中一般根据继承法中有关遗产的规定和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适用法律。 但是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死亡赔偿金如何具有分割自身的特点,必须对这个问题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
二常见案例
案例一、王某死于建筑事故,其妻子以死亡赔偿金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全部占有,分家王某的父母以死亡赔偿金属儿子的遗产为由要求继承关系分割
第二种情况,李先生死于矿难,赔偿金19万余元,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李先生父母和女儿的生活费三部分组成。 小李的父母担心儿媳妇再婚,要求把赔偿金都管好,并提出如果儿媳妇不离开李家,每年给儿媳妇3000元,离开李家再婚,就不给。 理由是19万元的赔偿金不包括赔偿儿媳妇的项目。
第三种情况,张某死于交通事故,他的结婚女儿要求按照遗产继承分配部分死亡赔偿金。 他的儿子和儿媳认为死亡赔偿金属家庭的共同收入,死者女儿出嫁后已不是家人,不可分。
案例四、李先生因工伤死亡获得赔偿,生前欠王先生2万元,王先生要求李先生家人用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 李先生的家人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家人的补偿,不是李先生的遗产,拒绝还债。
这些案例具有共同的特征,诉讼双方都从与死者的身份依存关系出发,通过与身份依存关系相关的法律援助进行诉讼。 死者父母和死者配偶提起诉讼的,其父母以血缘关系为继承法依据,其配偶以夫妻关系为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死者与子女发生诉讼时,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人,由于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关系,认定家庭共同收入为家庭共同财产,死者娶的女儿或分家别家的儿子多以继承法对抗。
结合司法实践中其他案件的分析,当事人对死亡赔偿金定性有这样的认识:1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遗产2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夫妇的共同财产3 .精神抚慰金的一种4 .对死者近亲属损失的补偿。
三 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死亡赔偿金有以下统一认识:
第一,不是死者夫妇的共同财产。 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死亡而获得的赔偿,发生在死者死亡后。 根据婚姻法理论,婚姻关系终于离婚或一方死亡。 显然,这笔赔偿金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不是死者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的、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 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生前发生的,不应该由遗产继承。
第三,不是精神抚慰金。 《解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物质损害赔偿金。
排除这三个定性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物质财产赔偿。 分开的只是,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还是对死者近亲的赔偿。 前者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死者本人因异常原因死亡造成的本人实际收入减少的补偿,是死者本人的权利,可以在死亡后转移。 就像市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可以按照规定转移一样。 后者认为,对权利能力消灭的死者来说不存在可弥补的利益损失,是死者加害他人死亡后加害人给予其亲属的物质补偿。
四几点建议
因此,在死亡赔偿金分割问题中,我们认为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一)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本人因异常原因死亡造成的本人实际收入减少的补偿。 理由是:
1、与现行法律中死亡赔偿金计算法一致。 西方国家普遍使用“剩余收入计算法”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依据。 《解释》年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已非常接近《剩余收入计算法》。 这个计算法恰恰体现了“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的定性。 如果采用“死者近亲赔偿”的理念,那么同地区、同龄的两人因侵害死亡,根据近亲数量和基本情况计算的赔偿金额应该相差很大,相差几倍显然是不公平的,执法人员也会陷入复杂的境地。
2、《解释》已经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死亡赔偿金不再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按照遗产的规定分割
请参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