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关于适用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号以及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对常见的举证时限进行梳理归纳如下:
问:诉讼程序对当事人举证期限有什么要求?
答:为保障民事诉讼公正高效运行,防止裁判突击和证据突击,有必要对当事人举证期限进行限制。
问: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有证据可以提交。我该怎么办?
答:举证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某一事实、具体证据或者特殊情况)指定举证期限。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有权延长或者增加举证期限。在人民法院酌情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属于正常证明,不属于“新证据”。
问: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原举证时限不足30日的,是否需要调整?
答: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原举证期限不足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问:案件当事人发生变化时(如增加被告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需要调整举证时限?
答:案件当事人人数增加时(如增加被告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对新增当事人规定举证时限,举证时限也适用于所有诉讼参与人。
问:一方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要求延长。对方举证时限是否调整?
答:本案一方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人民法院许可的,延长期限也适用于所有诉讼参与人。
问: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原规定的举证期限是否需要调整?
答: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问:当事人一方依法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原规定的举证期限是否需要调整?
答:当事人一方依法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问: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答: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酌情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除遗漏案件当事人的情形外,不限于“不少于三十日”。
问:举证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认定新证据的原则是什么?
答:新证据如何判断,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结合《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十条,人民法院确定新证据的裁量尺度,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