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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机制规定,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证据收集权问题

核心内容:在诉讼开始前,当事人应尽量在诉讼时效内收集充分的证据,这样诉讼才能取得胜利,这样也可以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下面,富华法律民事诉讼法专栏边肖为您详细介绍。

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机制

它是争议的主体,也是未来诉讼的诉讼主体。所以当事人收集证据有两个好处:一是熟悉情况,可以最大限度利用彼此的各种关系收集证据,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二是主动性高,因为取证的情况直接关系到庭外和解的成功,也关系到以后诉讼的成功。为此《民事诉讼法》反复强调当事人有收集证据的诉讼权利。司法部门也最大限度地容忍各方收集合法性证据。当事人收集证据是一种普遍现象,也是时间跨度最长的证据收集方法。纠纷发生前,当事人注意证据保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会采取补救措施收集证据。直到诉讼,甚至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都可能热衷于证据的收集。因此,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的机制最值得关注。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式多种多样。这里只是几个常用的:

(1)预防性证据保全机制。当事人在民事交往过程中,应当先行保留证据。预防性证据保全机制保全的证据与正常的民事活动是同步的。主要方法包括:一、书证。 第二,见证法。 第三,公证法。 第四,注册法等。

(2)同步证据保全机制。这是纠纷过程中收集证据的方法。争议的过程,其实就是证据形成的过程。此时,纠纷的主体可以使用各种方法收集保全证据。比如交通事故案件,可以邀请路人作为证人,证人证言可以在当时以书面形式保存。比如一个房屋重建受阻的案件,原告依法建房,总是被被告无故阻挠。每次提起诉讼,法院都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来,原告向律师求助,向律师征求意见。律师告诉他要注意保存证据,并提醒他可以通过悄悄录音的方式保存证据。结果在原告建房的时候,被告又一次把他的楼给堵了。这种遮挡行为已经被原告事先安装在秘密场所的所有摄像头拍了下来。后来原告再次起诉,被告照例否认。原告拿出录像带提交法院,法院在开庭时公开播放。此时被告不得不承认,所以被告败诉。比如邻居楼上下水,楼上住户装修随意往管道里扔垃圾,导致楼下堵塞,“水溢出金山”。楼下住户多次劝阻,还是没有效果。这种情况下,住户当然可以找公证处公证,但是费用很大。这个事实的取证只需要低成本。因此,该居民选择让周围邻居目击现场来固定证据。这样,当诉讼发生时,这些证人可以作为证人被传唤。同时,该住户也去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了情况。这些公共部门或者中立单位去现场调查,做了记录,也是有效有力的证据。在证据保全中,时间越接近纠纷发生的过程,保全的证据越具有证明力。如果时间久了,这种取证方法就不能再用了。这种方法也可以称为“现场证据保全法”。使用“同步证据保全法”收集证据时,首先要注意的是其时效性。只有保证证据收集的及时性,才能保证证据的可信性

(3)事后补救取证机制。这种方法收集证据的具体方式是与对方协商,得到对方对事实的认可。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案件事实发生后,原告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原告缺乏证据,在法庭上仓促起诉也会导致败诉。所以,纠纷发生后,原告首先要想办法找证据。如果纠纷的事实只有双方知道,在纠纷外化之前,尽量与对方心平气和地协商,在协商过程中采取措施录取对方的证言。比如可以把争议中对方的事实和行为记录下来,把错误的情节以视听资料的形式记录下来,可以在诉讼中使用。这种取证方法可以称为“事后补救取证法”。例如,13岁的患者玲玲在父母的带领下,去当地一家大型正规医院矫正牙齿。父母贪小便宜,低价接受有资质的医护人员的私人医疗,结果牙齿反而不好。然后受害人与侵权人协商赔偿,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受害人准备诉诸法院解决。但在诉讼前,受害人意识到自己没有保留任何证据,因为是私人医疗,没有任何支付凭证、诊断书等书面资料。此时,受害人再次与侵权人协商,并记录了所有谈话结果。诉讼时,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两盘磁带,法院接受了这两盘磁带作为重要证据。这是被告始料未及的。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为原告私人医疗的侵权事实,原告胜诉。这种方式收集的证据虽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不排除,但其证明力普遍较低。这在英美被称为“诉讼外自白”。可见,事后补救是用来收集证据的,收集到的证据一般都是对方庭外的供述。诉讼外供述不同于诉讼内供述。诉讼外供述不能解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仅作为一般证据使用。其证明力需要由法官来判断。但作为“传闻证据”的例外,“诉讼外供述”是针对陈述人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采纳。我国民事诉讼法并不排除这类证据的可采性,但应当认为这类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打折扣。因为毕竟和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不一样。因此,法院在采纳诉讼外供述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要与诉讼中的供述相区别,诉讼外供述具有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除非在法庭上反复认定,否则诉讼外供述只能作为一种证据;是否真实,需要法院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来判断。法院可以在诉讼之外否定自认的真实性。 第二,只有诉讼外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在诉讼之外自认,缺乏应有的程序保障,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考量,不一定以事实为依据。再次,视听资料证据因其电子化、科学化、专业化的特点,明显容易被伪造或篡改,因此对其真实性的审查尤为必要。 第四,注意这些证据的法律来源。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是证据合法性要素的组成部分。证据来源不明或者不合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外,实践中经常见到的方法,如悬赏证人、陷阱取证等,都属于事后补救性收集机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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