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7月12日颁布并于1989年9月1日实施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简称《办法》)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法发〔1992〕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号第13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第28号法律第2款。[1999]21号1999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也有三条规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在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三)其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当事人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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