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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人们对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社会服务的质量保障也越来越高。为了社会福利,中国做了很大的努力。放眼社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你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的诉讼费用了解多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的诉讼费用呢?那么,下面是富华法律编辑带来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法律规定

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诉讼费用的收取不同于其他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费用支付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在立法层面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和逐步完善的过程。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初步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的缓交、减免制度,以及律师费、鉴定费的败诉方承担制度,解决了过去的许多问题,相当合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条规定,诉讼费的免除仅适用于自然人。但《解释》突破了免交诉讼费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的立法限制。《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告交纳诉讼费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已经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免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也就是说,环保公益组织败诉后,可以依法申请减免诉讼费。是否准予,由法院依法判决。

除了案件受理费,《解释》还明确规定了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的负担,如鉴定费、律师费等。

103010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合理的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这一规定与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完全一致。

在上述规定之前,总的来说,《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6条对“诉讼费用”进行了界定,并在第29条确立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但这种方式并未将鉴定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纳入诉讼费用范围,因此其收取并不遵循由败诉方承担的规则。

相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而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按照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确定。至于律师费,除了实体法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的知识产权案件外,其他民事案件均由委托方承担。

我们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由败诉被告承担,是对鉴定费、律师费等其他必要诉讼费用本质属性的回归。也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无论是鉴定费还是律师费,都是受害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必要支出,与环境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属于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应当由环境侵权人即污染企业承担。

至于具体的实现方式,根据《解释》规定在本次诉讼中直接确定为诉讼费用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比原告在诉讼结束后再主张诉讼更为经济便捷。

但是,《解释》关于诉讼费的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无论是立案时延期还是原告败诉时免除,都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问题上,许多法院敏锐地意识到其特殊性和《解释》相关规定在操作层面的局限性,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解释》号,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缓交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鉴定费的,可以申请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账户中先行垫付。

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如果原告败诉,可以免交诉讼费。如果被告败诉,被告应当承担诉讼费。原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生的差旅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实际费用,由败诉的被告承担。”此外,海南高院、昆明中院、无锡中院等法院也有类似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的收取呈现出以下特点:

1.法院应当按照《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一般案件的诉讼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处理,但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延期审查标准相对宽松;

2.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仅请求停止侵害、修复环境的,按照非财产案件处理。同时提出生态补偿请求的,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按照案件标的金额的比例收取;

3.在诉讼过程中,败诉方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必要的费用。到目前为止,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上意味着原告全部或部分胜诉。据查,很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数额都是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计算的,减收或免缴的情况很少。至于其他诉讼费用,很多案例表明,现行判决中其他诉讼费用的分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即由败诉方承担。

二、实践做法

在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很大一部分是以集体诉讼的形式提起的。集团诉讼中的“风险收费制度”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诉讼费用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诉讼费用由律师先行垫付,如果败诉,律师不能要求当事人支付先行垫付的费用。但如果胜诉,律师除了垫付费用外,还可以从当事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中获得一定比例的赔偿,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可以由原告决定由败诉方承担。

在英国,起初只有公诉人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代表提起诉讼。基于检察机关的国家事业单位性质,公诉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国家承担。后来起诉资格放宽到普通公民和组织。英国有专门的国家诉讼援助制度,政府出资设立诉讼费援助基金,专门从事诉讼援助事务。只要检察官提出申请,经基金会审查,认为检察官无能力支付诉讼费,可以启动基金进行救助。

德国的环境公益诉讼采用“利他集团诉讼”模式,公益诉讼费用的负担在集团诉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它赋予为某一公共利益目的而成立的团体以诉讼权。集团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和权利能力,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由集团先行承担。

一般来说,为了鼓励非营利组织和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诉讼费用减免和激励机制

在原告败诉的情况下,免除诉讼费在法理上是正当的,也是有立法支持的。从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性和诉讼目的的公益性不难推导出其法律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免除诉讼费提供了立法支持。

从某种意义上说,检察院和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本质上是一致的,可以借鉴这一规定,免除败诉原告的诉讼费用。 第二,关于鉴定费的问题,鉴定费的问题可以从多方面解决。

一是根据《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由原告负担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由法院负责委托鉴定,减轻了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

第二,从节约成本的角度,也可以直接聘请专家提供专家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

3.判决败诉方按照《解释》的规定承担鉴定费;四是在条件成熟时,探索建立原告可以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申请垫付鉴定费的工作机制。最后,关于律师费等必要费用,根据《解释》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在原告举证的基础上,合理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定具体数额。单纯以证据不足或未支付律师费为由拒绝原告的请求是不可取的。

从长远来看,借鉴海外经验,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保障公益诉讼的一切合理诉讼费用,甚至对胜诉原告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律师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援助,是促进环境公益诉讼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

通过以上文章的分析,可以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诉讼费用的讨论问题。同时也可以知道,我国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的诉讼费用有着严格的规定。我相信在我们国家的领导下,我们的生活质量会越来越高,我们的法律法规会更加完善。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这个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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