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
农村五保户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
(四)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其他确需免除的情形。
诉讼费用的免除仅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经济困难的书证以及其他相关书证。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另一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其经济状况决定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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