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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承包单位的责任有哪些内容,工程外部承包和内部承包的区别

很多大项目都是由很多小施工单位承包的。更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在有什么大项目要完成的时候,一般会把项目分成几个小项目,然后发包给一些更好的施工单位来完成,效率更高。那么外包承包商的责任是什么呢?让富华说法网边肖详细解释一下。实践中,由于“以约代管”、“以约代管”等问题,忽视了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类似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正因如此,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方、出租方签订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根据该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或者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先与承包方、承租方签订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其次,无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作为承包单位和租赁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和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这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或租赁合同免除或转让给承包商或租户。协议中转移义务的,相关条款无效。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不协调、不管理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承包商和租户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这一规定既进一步明确了承包单位和租赁单位的责任,又避免了“以约代管”和“以约疏忽”的问题。同时也为他们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和租赁单位整改安全生产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要求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公司B将被处以20万至5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方、承租方签订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某集团公司处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安全资质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施工安全中占据核心地位,是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方。很明显

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该法有关规定建立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为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设定了法律规范。

,进一步规定了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施工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安全生产条件等基本条件确定。是反映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综合能力的必要条件。

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垂直运输机械操作工、安装拆卸工、爆破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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