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建筑工程的质量会影响到建筑的各个方面,如安全性、可靠性和永久性。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来监督建设工程。在此,富华说法网边肖将简要介绍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民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铺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施工中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本市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工程,均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管理,确定本市各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范围,协调本市质量监督机构与国务院在上海的质量监督机构之间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专业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经市批准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区、县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经区、县批准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国务院各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市本系统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资质要求)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件和能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