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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和责任是什么,耕地保护的目的

陕西省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和职责是什么?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010300为基础,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新城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土地执法监督。区县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二、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铜川市耕地数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与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区县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和任期考核。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并接受市政府的检查和考核。

四、市政府建立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完成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申报国家和省级基本农田整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重点支持;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整改期间,暂停本区县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五、市政府要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县级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将对该区县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直接责任人依程序依纪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严格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不得突破规划、计划用地,不得未批先用和“收租金”,严禁压低地价进行招商引资。

七、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用地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违法用地行为隐瞒不报、不查处的;市政府将追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的领导责任。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督,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不落实补偿安置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收土地,确保被征收农民长远生计得到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

九、严禁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各区人民政府和城市新区管委会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按照法律规定,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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