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时,需要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房屋所有权登记非常重要。那么,卖方反悔办理过户手续后,应如何认定买卖关系?下面,富华法律网边肖将为读者解答相关知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卖方反悔应怎样认定买卖关系
案例简介: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卖方反悔,买卖关系应如何认定?
金说:他于1994年7月9日与A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A公司将* *大厦21层D座房屋(建筑面积264平方米)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金某,并于同年7月28日交房。金某先后支付了148万余元,但A公司多次违约,迟至1994年11月10日才交付房屋。此时,金某才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有出入。现在要求确认房屋买卖的有效性。甲公司将多付的房款42万余元返还,并每日支付5作为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在与XX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对争议房屋进行了实际使用和管理,但双方一直未能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卖方食言,应解除金某与XX公司的购房合同,双方应返还由此取得的房产。双方都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公司为在香港设立的个人企业,已停业,其所有人郑应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金某的付款凭证上虽盖有* *公司的公章,但金某与* *公司的代理人之间除了房屋买卖行为外,还有其他个人金钱往来。如果原公司与A公司均不同意该款项为购房款或个人款,则只标注“香港* *国贸”字样,实际用于房屋买卖和为A公司支出的款项可认定为购房款,其余部分应认定为董。董说,林生、刘珠、屠洪的欠款,由他负担,由他收养。对于董某的个人欠款,金某应另行向董某追偿。金某称其支付给董某、等人的款项均为货款,缺乏相应证据,不予采纳。A公司的代理人汇给经贸开发公司指定收款人的款项,是用于偿还A公司欠经贸开发公司的债务,故应视为货款。判决:金某与* *公司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将上述属于A公司的房屋及设施归还给A公司郑管理使用。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关系?
厦门* *大厦21层D栋建筑面积173.55平方米,由原* *公司购买。经XX公司唯一股东郑某授权,董某与金某就争议房屋签订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双方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金某已支付大部分房款,郑某也将房屋交付金某使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金某。现郑某以争议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反悔。没有正当理由,合同可以履行,应当继续履行。双方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至于董多报建筑面积,使房价与实际不符的主要责任在出卖人;如果买受人在不了解建筑面积真实情况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合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卖方应如何确定买卖关系”问题的回答房屋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买卖行为仍然有效。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富华法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