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时,债务人需要按照借贷时的约定偿还债务。如果不按时还款,就会导致债务违约,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逾期还款的情况下,抵押房屋转让债权人是否有效?下面,富华法律网边肖将为读者解答相关知识。未到期还款将抵押房屋过户债权人有没有效
案例简介:逾期还款将房屋转让债权人抵押,是否有效?
高某称:2012年8月13日,高某购买了*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辽源市梨园13号2单元304房,并于2013年9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13年10月,高某的妹夫向杨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将丽园13号2单元304室房屋抵押至2014年10月8日。同时,杨要求高某签订空白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5月,杨通知高某,因未能偿还借款,其已将该房屋过户给张小龙、肖晓华。高某认为其与张小龙、肖晓华无房屋买卖意向,未交付房款及房屋。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高某对丽园13号楼2单元304室的合法所有权。
法院裁定担保协议应被视为有效。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3日,高某购买了丽园13号楼2单元304室的房屋,并于2013年9月办理了房产证。2013年10月8日,第三人杨与案外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1。现高某已将丽园13号楼2单元304室房屋抵押给杨作为借款按期支付利息,车库无权收回并转卖。2.如果到月底未付的利息归杨所有。杨同意抵押至2014年10月8日。”2014年10月21日,高某、张小龙、肖小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4年10月22日房屋登记过户至张小龙、肖小华名下。此外,现查明该房屋为高父母居住。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高某、被告人张小龙、第三人杨对证据的庭审笔录、录音、出借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本院予以采纳。2016年2月1日,庭审笔录中记载,张小龙承认本案争议房屋的购房款系其本人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高某。本案中,杨某承认购房款由杨某支付给高某,存在矛盾,且张小龙、杨某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购房款支付给高某。2016年2月1日的庭审笔录记载:卢兴华的证言证明以高所有的房屋向杨借款。因未偿还欠款,高某所有的房屋登记过户至张小龙、肖晓华名下。借款协议载明,以* *丽园13号楼2单元304室的房屋作为抵押向杨某借款,未还的房屋归杨某所有。在录音资料中,杨承认向他借钱,并与高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因未能及时还款,杨将高某所有的房屋过户至张小龙名下。如果高要求返还房屋,他必须还清欠款。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案外人以高所有的丽园13号楼2单元304室的房屋向杨借款。因案外人不支付欠款,杨将高所有的丽园13号楼2单元304号房屋登记过户给张小龙、肖晓华。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表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不改变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尽管有争议的h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到期还款前抵押房屋的债权人是否有效”这个问题的回答到期还款前抵押房屋的债权人是否有效,要看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富华法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