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捐赠存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条件:双方捐赠人申请
设定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3条
搬运材料:
1 .注册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核实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赠与合同(原件);
5.赠与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实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如房屋登记簿或档案中无共同情况记录,需提供);
6.完税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处理过程:
1.应用
2.接受
3.审计
4、记录在登记簿上
5.指控
6.证书
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标准为:80元/件;非住房房屋登记费为每套550元。
一套房屋登记为一件,非房屋登记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
存量房屋的过户费用,非住宅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住宅按每平方6元收取
文件检索费3336.01万元/证
接受公共事务的时间:
八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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