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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房产过户流程是怎么样的呢,法院判决房产归属怎么办理过户

我们知道房地产纠纷对我们来说实在太多了,很多人都因为房地产上了法庭。 那么,法院对房产的过户流程如何? 当事人有自己的身份证,把法院下达的判决书和老家所有的门票带到当地有关机关就可以了。 那么,让我们来听听编辑的意见吧。

按照法律规定,经法院裁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法院裁决文书、原房屋所有权(共有权)等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过户手续。 有关当事人不配合新房屋所有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新房屋所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文件。 随后,新房业主可以单方面将上述资料拿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一、法院强制过户的条件是什么?

要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仅仅基于交付取得实物占有是不够的,还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 因此,在房屋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义务不仅是将判决标的房屋交付给权利人,现行房屋过户采取受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的转让制度,义务人应当向权利人提供过户所需的手续资料。 例如,作为转让人必须签署有关手续资料。 由此可见,住房给付判决包括实物给付和协助过户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种完全的权利转让,不可分割,因此,后一项义务不能被认为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房屋给付判决中权利人拒绝义务人协助、协助房屋过户的,是直接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过户,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凭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过户? 这一点有争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证明照片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办理。” 这是人民法院就产权转让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确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直接向登记部门申请名义变更的,不能适用该规定。 与当事人直接以裁判文书申请过户相比,由人民法院向有关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运作模式更为高效。

二、财产分割判决?

从诉讼理论看,离婚案件的许多问题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 如果认为离婚案件裁判文书中有关财产的分割的内容均属于确定性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既不能申请法院强制进行不动产转让,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动产和不动产交付。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实际上可能产生负面效果。

事实上,关于财产的分割的审判内容可分别构成确实的权利判决或给付判决。 具体如下: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并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经审判确定归入所得的,该审判构成确权判决,此时不存在执行问题; 2 .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经审判确定属于另一方所得的,构成给付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审判应认为实际上含有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 3 .具体动产和不动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占有,以双方名义登记,经审判确定属于任何一方所得的,也可作为给付判决。

综合以上情况,只要是法院判决的房产,就可以直接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房产过户。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房地产过户流程如何? 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的住宅管理部门。 如果手续齐全、合理合法,将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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