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如果在职职工执行日常工作或接受部分行政指定工作受伤,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赔偿,职工在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工伤,被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有哪些? 以下由富华法律小编详细介绍。
一、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工作人员因第三方原因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向第三方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决定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作人员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未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未获得民事赔偿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工作人员由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第三方已经支付的医疗费除外。
二、职工出现哪些情况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作人员应当将下列情形认定为工伤:
1、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除本人主要责任以外,是指没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2003年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通勤途中因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的,没有限定责任;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除本人以外的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成为工伤的责任的限定。
2、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因工作而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员工既包括作为汽车司机的员工受伤,也包括非司机的员工受伤。
三、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1、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保障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外出务工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自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发放工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慰金。 生活困难的人,可以预付一次性劳动者死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处刑罚,被关押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向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在被借用期间遭受工伤事故损失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和借用人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时,优先支付破产清算时依法应由公司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因公出国(境)工作,依法必须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终止国内工伤保险关系; 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不中止国内工伤保险关系。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规定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赔偿的,可以参照上述内容请求赔偿。 以上是富华法律小编总结的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赔偿的内容。 如果您有其他想知道的疑问,请联系富华法律网上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