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错误宣告无罪释放后,如何处理原解除的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 ) 40号)称,企业职工被错误判决,宣告无罪释放后,对于企业是否应当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职工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就已被宣告犯罪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 (工人工资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原工资待遇,补发在押工资。 上述部门规章中对“《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判定犯罪,经司法机关判定无罪”的理解,应当是指劳动者被判定犯罪,经司法机关判定无罪的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 由于立法并未对《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被错判的情况作出规定,企业应当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恢复原工资待遇,或者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 因劳动者被错判造成的在押收入损失,应当由国家赔偿,不得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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