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末位淘汰制
垫底淘汰制度是指经过考核淘汰相对下级人员的人事管理方法。 这一制度来源于欧美部分学校考试时的评分体系,无论学生绝对分数多少,都强制一定百分比的人选不及格。 末位淘汰制度,从90年代初引入我国企业至今在许多企事业单位大力推行,争论不断。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照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其中无“末位淘汰”项目。 “‘末位淘汰’制是企业内部的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内,在‘末位淘汰制’中失去工作的,可以向企业提出索赔。
“末位淘汰”是企业内部的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内。 根据“劳动合同效力优先于公司规定的内部规则”的法律规定,企业内部规定的“淘汰末位”与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相对抗,不能提前解除与职工的合同。
公司不应完全根据其他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决定“末位”劳动者是否终止合同,企业不能以末位淘汰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直接以“淘汰末席”为由解聘,也只有在工人“接受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无法工作”的情况下,公司才能提出解约。 否则,工人可以拒绝执行。 双方不能协商的,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患病或者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或者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使工人在“末席”,也不会被“淘汰”。
许多企业为了优化员工组合,提高员工的危机感和责任感实行末位淘汰制,但这一制度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方法,与法律不可抵触。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一经订立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期限未满,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不得单方面擅自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