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大学毕业,应聘某公司,公司人事部告知王某,先试用三个月,三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欣然同意。 不料一个月后,王先生接到公司通知说他不需要再上班了。 王某不能理解,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分析:王某与该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就中止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但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据《劳动部》介绍,关于印刷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贯彻执行
《关于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先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也是错误的。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贯彻执行
王某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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