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发生的工伤,参保后旧伤复发,待遇如何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已退休,退休后再发生工伤的,如何享受待遇? 因工致残1-4级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目前旧伤复发应如何享受待遇? 职工患矽肺时,因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目前能否按因矽肺死亡、因工死亡的待遇处理?
答: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经工伤保险机构确认后,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他待遇仍按照工伤职工原享受的工伤待遇执行。 参保前退休的工伤职工,如再发生工伤,可按照全劳保部(64 )“答疑”的精神,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 因工致残的1-4级工伤职工依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当按照上述精神处理工伤复发问题。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 )卫防字第60号)矽肺被列入职业病尘肺名单。 确因矽肺死亡的,经职业病诊断证明认定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但患矽肺职业病的职工确诊死因与患矽肺无直接关系,只能按非因工死亡处理。 无论原(64 )生活字第86号信是否仍然有效,均须按此事实上所要求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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