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就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的一种协议。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合同的成立有争议的,主张成立合同关系的一方,对合同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审判实践,诉讼中经常出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履行义务,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提出否认双方订立合同的情况。在本案合同纠纷中,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合同权利义务产生的事实,即与被告订立合同的事实,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其实是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问题,即“谁主张,谁举证”。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由于合同的性质不同,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不同,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也会有所不同。比如一个允诺合同,原告要对自己和被告就合同最基本的条款达成一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再比如,对于一份实务合同,原告除了要证明双方就最基本的条款达成一致外,还要证明合同标的物已经交付的事实;对于非必要合同,原告只需证明被告与原告就最基本的条款达成协议的事实,而对于必要合同,则应证明该协议(要约和承诺)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作出的,有的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其履行了法律要求的批准或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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