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解读】该条是关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可能对其造成重大损害的直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前,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
1.该条是专利法修改中新增加的条款,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并与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根据该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两种临时措施:一是责令停止相关行为,即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申请人认为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第二,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比如查封、扣押侵权产品。其中,关于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已有规定。该条仅增加了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相关行为的规定。
二、依照本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并证明如果不及时制止这种侵权行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三。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与专利保护有关的临时措施申请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包括:1?硬币?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决定采取临时措施,应立即执行。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采取的临时措施。
4.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次查封、冻结。
5.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6.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7.当事人对采取临时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