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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房产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经验,纠纷当事人在受案范围方面应注意以下界限:1。凡因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含勘察、设计、施工)、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不动产权属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审理。

2.因单位内部公房使用权分配发生的纠纷,单位职工对单位住房分配决定有意见的,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赠与人(或其他应迁出旧房的同住亲属共同占有旧房)取得新房,不合理地占有旧房,或非赠与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强占公房,被侵权人(包括单位和法定被赠与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单位将住房使用权转让给职工并有分房合同,职工因自身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除名的,单位按合同要求收回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因行政划拨等原因引起的单位之间的房屋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请解决。由于历史原因,房屋使用权由行政划拨的,房屋现所有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者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因违法建筑引发的房地产纠纷,因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引发的纠纷,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当事人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违章建筑的买卖、出租、抵押等民事纠纷和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引发的邻里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提起诉讼。

6.因有关部门审批建筑许可证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而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对涉及私房政策执行的案件,如私房改造问题、建国初期有关部门管理的房产问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私房政策执行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私房政策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如果有关部门先按私房执行政策执行房产,再予以撤销,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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