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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间合同是否必须房屋过户

居间合同是委托人和居间人签订的合同。中介为委托人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签订合同后,委托人要向中介支付服务费。委托买卖房屋往往签订中介合同,那么民法典中的中介合同是否要求房屋过户?富华法律边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民法典居间合同是否必须房屋过户

《民法典》没有规定居间合同必须转让。中介合同签订后,房屋是否要过户,要看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的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居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是指合同之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如果原物存在,就应该归还;如果原物不存在,可以用同类物退货。归还还包括:

(一)返还财产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返还财产的必要费用。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要求修理、更换、重做、降价、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措施。

3.损失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协议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次要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仅在将来生效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追溯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为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恢复原状所发生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包括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没有规定居间合同必须转让,但是房屋交易实行登记,所以房屋交易一般需要登记,不登记没有法律效力。但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咨询富华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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